第三部分 《通知》的理解和适用
《通知》肯定:“二手车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通知》目的: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国内汽车“消费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二手车出口发展,商务部等5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并发布2024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通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通知》内容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作为出口企业重点要关注的是,要不要自己申请出口许可备案?如何解决竞争中自身的比较优势?如何解决出口中的服务问题?如何解决信任与安全?如何开拓国际市场?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组织保障】各地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推动二手车出口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公告要求,切实做好二手车出口有关工作,要以保障出口质量信誉和规范出口秩序为重点。
【重点防范】避免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
【权责划分】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条件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登记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做好相关出口二手车辆维修数据档案的查询服务工作;海关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通关监管工作。
【违法违规】对违法违规出口车辆的,停止受理企业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保障质量安全
【质量标准】出口车辆应符合《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 或《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 (WM/T 9-2022)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出口目标国有准入标准的,出口企业应同时声明符合当地标准。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车辆维修记录。
【责任主体】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严禁出口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
三、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个鼓励自建一体化出口设施】 鼓励各地建设集展示交易、维修整备、检测认证、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基地,提升集聚效能。鼓励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的展示交易中心及海外仓。鼓励创新二手车出口营销模式 (“49人”股东一起出口汽车就是典型推广案例),积极探索建设二手车出口电商平台、拍卖平台等。
【指导搭建海外服务体系】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设海外维修服务体系,增设海外售后服务网点,多渠道保障备品备件供应,切实提升自产汽车在海外的售后维修服务水平。
【支持搭建国际营销网络】支持汽车生产企业进一步健全国际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品牌、渠道等优势,充分利用各类贸易促进平台,支持企业拓宽海外市场渠道。
四、强化监管和服务
【强化监管】各地要及时跟踪本地区出口情况,加强对二手车出口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全流程可追溯,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将加强监管,对二手车出口工作进行检查。
【建本地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本地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备案企业取消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可以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监管流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